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2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2民初270号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富裕县富裕镇街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7。

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海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五街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H。

法定代表人:潘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老窖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裕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海涛、任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星酒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张璞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裕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星酒业公司立即停止对富裕老窖公司享有的第562989号“富裕”文字及图驰名商标专用权、第5332611号“富裕”注册商标专用权、第6502786号富裕老窖酒业“龙”形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依法判令福星酒业公司在《黑龙江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福星酒业公司赔偿富裕老窖公司经济损失4,500,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福星酒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富裕老窖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了第562989号“富裕”及图、第5332611号“富裕”商标、第6502786号富裕老窖酒业“龙”形图案注册商标。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了商评驰字[2014]6号文件,第562989号“富裕”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富裕老窖公司为保全证据,在福星酒业公司下属经销商处,购买了侵犯富裕老窖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11款白酒,11款白酒均侵犯了富裕老窖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

福星酒业公司故意生产、销售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请求判令福星酒业公司赔偿富裕老窖公司经济损失4,500,000.00元。

被告福星酒业公司答辩称:一、福星酒业公司并未侵害案涉562989、5332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中包含“富裕”二字仅表示产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属于正当使用。

福星酒业公司在产品名称中包含“富裕”二字仅表明产品生产地为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采用的字体及行文布局与案涉562989、5332611号注册商标完全不同,且在产品上醒目标注了福星酒业公司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双旭及图”、企业名称“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等信息,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

具体分析如下:1、福星酒业公司使用的“富裕”二字系地名,“富裕福星”为福星酒业公司商号。

福星酒业公司使用的“富裕”二字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的名称,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同时“富裕福星”也系福星酒业公司的商号。

2、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二字的意图具有正当性。

随着酿酒技术的日趋完善,影响白酒品质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水土和气候,因此在白酒行业中绝大部分企业会将地名融入品牌或产品名称中以达到利用产地的优势证明自身品质的目的,如贵州茅台酒、山西汾酒、泸州老窖酒、双沟大曲酒、苏酒、皖酒、京酒、黄鹤楼酒、孔府家酒、赤水河酒、杏花村酒、趵突泉酒、板城烧锅酒等等,像贵州茅台酒产自于中国贵州省遵义市茅台镇,泸州老窖产自四川省泸州市,汾酒产自山西省汾阳市,他们的产地均以温和的气候、优质的水源闻名全国,因此其产品的品质也享誉全国乃至全球。

案涉富裕县以“酒城乳乡”闻名全国,皆因其优渥的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适宜酿造白酒。

福星酒业公司系富裕县人民政府为发展白酒行业而招商引资进入的企业,福星酒业公司酿造白酒的原料、产地均系富裕县,因此,福星酒业公司在其白酒名称中包含“富裕”二字表明产品产自于富裕县合情合理,系依照行业惯例便于消费者了解其所购商品的信息,使用意图具有正当性,明显出于善意。

3、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二字的方式具有正当性。

福星酒业公司将产地名称“富裕”作为白酒商品名称的组成部分符合商业惯例,被控侵权产品从未单独使用“富裕”二字,使用的“富裕”字体及行文布局也与诉争商标完全不同,且福星酒业公司在产品显著部位清晰的标注了福星酒业公司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齐齐哈尔市知名商标“双旭及图”以及知名企业名称“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等信息,采取了合理方式尽最大可能避免了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完全符合商业惯例。

4、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二字的效果具有正当性。

(1)诉争“富裕”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富裕”二字未经实际单独使用,因而不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单独的“富裕”二字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首先,“富裕”不是臆造词,其自身的含义“经济宽裕;

充裕丰富”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即该词语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

其次,在本案中其还具有地名的含义,本案中“富裕”除表示其自身含义外还作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的名称使用,符合商标法第十条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条件。

富裕老窖公司也从未将“富裕”二字作为商标使用,自身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未经使用不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作用,依据商标权保护正当性理论、权利失效理论、商标侵权理论以及商标注册取得正当性理论,没有在市场中真实使用的商标不具有法律保护正当性。

(2)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产品名称富裕老窖公司均从未使用过,也不是富裕老窖公司诉请的三个商标,且富裕老窖公司产品除“富裕白酒”“琼酒”两个产品外,其余产品全部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了其“富裕老窖”及“桂花及图”商标,从未单独使用过“富裕”商标。

因此富裕老窖公司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标识仅系“富裕老窖”及“桂花及图”商标,福星酒业公司在没有使用上述商标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3)福星酒业公司的“双旭及图”商标经过福星酒业公司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广泛知名度,获得了“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齐齐哈尔市知名商标”等多项荣誉认证;

且福星酒业公司通过严控质量、诚信经营,企业本身也取得了高度的社会评价,获得了“齐齐哈尔最佳地方特产企业(品牌)”、“齐齐哈尔市旅游商品指定标识”、“中国酒业行业畅销品牌”、“黑龙江省酒行业知名品牌”、“齐齐哈尔市十佳消费者最爱的畅销品牌”等多项荣誉认证。

被控侵权产品上均显著的标注了“双旭及图”商标以及“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知名企业名称,且包装与富裕老窖公司产品完全不同,不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综上,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只有通过持续不断使用,才能实现这种区别功能。

如果商标未实际使用,就不能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更不会产生混淆。

本案中富裕老窖公司从未单独使用过“富裕”商标,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也与诉争商标及富裕老窖公司实际使用的“富裕老窖”及“桂花及图”商标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仅仅是依照行业惯例标注白酒产地,且在使用过程中福星酒业公司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合理方式善意使用,避免了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富裕老窖公司的未单独实际使用“富裕”商标也从根源上阻却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即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二字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福星酒业公司并未侵害案涉65027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福星酒业公司在包装上使用的图形与该商标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1、案涉6502786号商标为龙形图案、富裕老窖酒业中文、富裕老窖拼音以及啤酒厂英文4部分构成,该商标中的“富裕老窖酒业”中文易被消费者呼叫识别,且“富裕老窖酒业”系富裕老窖公司商号,再结合富裕老窖公司曾将龙形图标单独申请图形商标未获注册的事实,可以认定“富裕老窖酒业”中文系该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而被控产品并未使用富裕老窖酒业中文、富裕老窖拼音以及啤酒厂英文这3部分,其使用的龙形图案也与案涉商标的龙形图案存在多处不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图形与案涉商标不构成近似。

2、被控侵权产品均在显著位置清晰的使用了福星酒业公司所有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双旭及图”以及知名企业名称“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等信息,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切断了相关公众关于该产品系富裕老窖公司生产或两者在来源上有特定联系的联想,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不构成侵权。

综上,福星酒业公司未侵害案涉562989、5332611、65027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富裕老窖公司无权要求福星酒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

富裕老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黑龙江富裕老窖酒厂于1991年8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号为第562989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彩印件一份;

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彩印件一份;

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彩印件一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了商评驰字(2014)6号通报彩印件一份。

证明: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企业体制改制前为黑龙江富裕老窖酒厂,于1991年8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富裕”及图的商标,商标证书号第562989注册商标,“富裕”及图商标富裕老窖公司具有专用权,商标注册证书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8月29日。

该商标原登记为黑龙江富裕老窖酒厂变更为富裕老窖公司现在的公司名称。

该注册商标经过富裕老窖公司经过23年的使用结合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白酒品质市场信誉具有了很强显著性和很高知名度,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富裕”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通过该商标完全可以将富裕老窖酒业公司的产品和其他白酒区别开来。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富裕老窖公司提交的该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福星酒业公司使用的“富裕”二字与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显著性在于其特别的字体结合图形使得整个商标为圆形,单独的富裕二字并不具有显著性。

首先,“富裕”不是臆造词,其自身的含义“经济宽裕、充裕丰富”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即该词语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

其次,在本案中其还具有地名的含义。

本案中“富裕”除表示其自身含义外,还作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的名称使用,符合《商标法》第十条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条件。

结合富裕老窖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富裕”二字,富裕老窖公司从未单独使用过。

对于富裕老窖公司提供的核准转让的证明,该证明明确注明商标属于转让,富裕老窖公司为受让人,并不能凭此证据证明黑龙江富裕老窖酒厂与富裕老窖公司属于改制关系。

同时富裕老窖公司提交的驰名商标证据,该证据形成于2014年,早于本案发生的时间,并不能证明此时该商标仍为驰名商标,福星酒业公司对驰名商标存在异议。

证据2、富裕老窖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号为第5332611号“富裕”字样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彩印件一份;

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彩印件一份。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号为第5332611号“富裕”字样的注册商标,富裕老窖公司具有“富裕”字样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实商标注册证书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4月20日。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富裕老窖公司提交的该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该商标注册证书适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为白酒类。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1、结合富裕老窖公司证据可知,富裕老窖公司从未使用过该商标。

结合“富裕”二字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且为县级地名的事实,该商标未经使用就不能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因此,富裕老窖公司未单独使用“富裕”二字,使得该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因而也不具有法律保护正当性;

2、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并非该商标,而是地名富裕县的“富裕”二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

福星酒业公司依据白酒行业惯例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了产地“富裕”字样,没有单独使用“富裕”二字,采用的字体及行文布局与该商标完全不同,且产品上醒目标注了富裕老窖公司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双旭及图”、知名企业名称“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等信息,避免了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

证据3、富裕老窖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6502786号商标注册证书彩印件一份。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对龙形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富裕老窖公司对龙形图案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因疫情原因我方正在办理续展,已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商标局。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

首先,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至2020年3月20日,如富裕老窖公司未续展成功,其丧失该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法庭予以核实其续展情况。

其次,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图形与案涉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该商标为龙形图案、富裕老窖酒业中文、富裕老窖拼音以及啤酒厂英文4部分构成。

该商标中的“富裕老窖酒业”中文易被消费者呼叫识别,且“富裕老窖酒业”系富裕老窖公司商号,再结合福星酒业公司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富裕老窖公司曾将龙形图案单独申请图形商标未获注册的事实,可以认定“富裕老窖酒业”中文系该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龙形图案不具有显著性。

而且被控侵权产品并未使用富裕老窖酒业中文、富裕老窖拼音以及啤酒厂英文这3部分,其使用的龙形图案也与案涉商标的龙形图案存在多处不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图形与案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证据4、黑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将富裕老窖公司持有的三枚商标,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四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将富裕老窖公司取得的桂花商标,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称号证书。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在长达百年的经营过程中取得了多份荣誉,在黑龙江省和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字样商标,存在恶意侵权的目的。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五份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1、该五组证书均为562989号富裕及图商标,以及富裕老窖商标、桂花商标、6502786号富裕老窖酒业及图商标。

该组证据并没有532611号商标,即富裕二字商标的使用证据,并不能证明富裕二字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也不能证明5332611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明目的。

2、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二字仅表示产品的产地,并不存在恶意侵权的目的。

3、该组证据可以反映出,通过富裕老窖公司的长期使用,仅有桂花牌商标属于中华老字号。

证据5、富裕老窖公司注册的其他注册商标证8份。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多个带有“富裕”字样商标,在富裕字样的商标基础上,衍生了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多款白酒使用的注册商标证书。

多份注册商标证书均是以“富裕”字样作为主要内容。

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全部系列白酒产品中,均使用了“富裕”注册商标。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

1、该组证据中,商标注册证号为34121722号商标,其注册日期为2020年3月14日,晚于本案的起诉时间,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除商标注册证号为13936566号“富裕经典”商标及商标注册证号为13008855号“富裕老酒”商标外,被控侵权产品上并未使用该组证据中的其他商标,也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3、结合富裕老窖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可知,富裕老窖公司从未使用过“富裕经典”以及“富裕老酒”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使最终认定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经典”及“富裕老酒”字样,侵害了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福星酒业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多个含有“富裕”字样的商标却从未实际使用,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显然违背商标保护的初衷,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商标抢注囤积的行为。

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富裕老窖公司从未使用上述商标的情况,如果认定福星酒业公司侵权的情况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12号《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等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因此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含有富裕二字的商标,并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了第532611号“富裕”商标。

证据6、富裕老窖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所生产的白酒明细表及照片;

富裕老窖公司销售商,出具的共计29份证明。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使用“富裕”字样生产富裕老窖系列白酒已经有100年的历史,每款白酒均使用了富裕字样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富裕老窖公司从没有中断使用“富裕”字样的注册商标。

2017年度至今,富裕老窖公司始终使用“富裕”字样生产产品,不存在间断三年的情况。

同时根据销售商证明,由于福星酒业公司在产品名称中突出使用富裕字样,误导消费者错误认为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为富裕老窖公司生产。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证明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白酒及产品包装均明显使用了富裕商标,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存在该条规定当中误导公众的情形。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1、对于2017-2019年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白酒种类表格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首先,该表格为富裕老窖公司自行制作,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真实性。

且富裕老窖公司提交的产品图片证据,远远少于该表中的品种,因此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没有证明力。

其次,该表格中明确表明其品牌为桂花牌,可以看出富裕老窖公司的产品所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桂花牌商标,而福星酒业公司从未使用过桂花商标。

最后,该组证据恰恰证明了富裕老窖公司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过第5332611号“富裕”及第13936566号“富裕经典”及第13008855号“富裕老酒”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使最终认定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字样侵害了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福星酒业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该组照片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首先,该组照片没有原始载体可证明其真实性,同时该证据证明了富裕老窖公司从未单独使用过“富裕”二字,即富裕老窖公司从未使用过第5332611号商标。

因“富裕”二字不属于臆造词,在本案中同时具有县级地名的含义,即该词语本身无显著性,因此“富裕”二字未经富裕老窖公司实际单独使用,因而不具有显著性,也不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其次,该组证据证明了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产品名称,富裕老窖公司均从未使用过。

商标只有通过持续不断使用,才能实现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功能。

如果商标未实际使用,就不能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更不会产生混淆。

3、对于该组29份证明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首先,该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但富裕老窖公司并未申请证人到庭,未经核实,该组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该组证据中的证明单位均为富裕老窖公司的销售商,与富裕老窖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其作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该组证明中的内容大量重复甚至多处完全一致,表明该组证明的形成过程中,富裕老窖公司可能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力,不排除是富裕老窖公司给予证明单位模板的方式形成该组证明,因此该组证明不具有客观性。

该29份证明均无法核实出具人的身份及来源,除了单位名称外,其余内容均一样,存在涉嫌作伪证的嫌疑,请求法庭将该证据原件存档。

证据7、富裕老窖公司购买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多款白酒照片,共12页48张照。

证明:福星酒业公司早在2015年开始,就已经生产多款产品,在商品标签、瓶盖和包装等酒类产品中均突出使用“富裕”字样。

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上,使用了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为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第33类)上使用了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7年四季度开始,福星酒业公司的大批量生产销售行为,导致富裕老窖公司从2017年四季度开始销量严重下滑,销售损失惨重。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1、结合富裕老窖公司证据可知,富裕老窖公司从未使用过第5332611号商标。

结合“富裕”二字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且为县级地名的事实,该商标未经使用就不能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富裕老窖公司未单独使用“富裕”二字使得该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因而也不具有法律保护正当性;

2、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并非该商标,而是地名富裕县的“富裕”二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

福星酒业公司依据白酒行业惯例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了产地“富裕”字样,没有单独使用“富裕”二字,采用的字体及行文布局与该商标完全不同。

同时,产品上醒目标注了福星酒业公司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双旭及图”、知名企业名称“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等信息,避免了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

此外,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产品名称,富裕老窖公司均从未使用过。

除“富裕经典”及“富裕老酒”外,也均不是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富裕老窖公司并未主张福星酒业公司侵害其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其申请注册包含“富裕”二字的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

因此富裕老窖公司从未使用过“富裕”商标,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二字表示地名的行为,符合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

证据8、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包含实物的照片及照片光盘、公证费收据。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采取购买的方式对福星酒业公司生产商标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并委托齐齐哈尔鹤城公证处的公证员,对购买福星酒业公司商标侵权产品过程、商品名称和数量、商品价格、付款收据、销售商店等予以公证,证实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侵权系列白酒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富裕老窖公司为维护合法的诉讼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福星酒业公司应予以承担。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三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该公证书程序存在瑕疵,其中第1225号公证书中前半部分委托代理人与后半部分的委托代理人不一致。

其中1225号公证书第一页第6行记载委托代理人为于士鹏,但其同页第15行记载代理人为于士鹏及刘淑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9、富裕老窖公司销售财务统计报表。

证明:福星酒业公司从2017年四季度开始至今大量销售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造成富裕老窖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多款白酒产品销量下滑,损害了富裕老窖公司的产品销量和市场商业信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富裕老窖公司产品出现品质下滑,对富裕老窖公司产品的市场信誉产生恶劣的影响。

2017年至今为福星酒业公司产品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最为严重的年份,富裕老窖公司销售损失2000余万元。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1、该表格为富裕老窖公司自行制作,内容为销售额、税收等涉及会计领域的材料,无审计单位出具的报告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其真实性。

因此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没有证明力;

2、该证据中的产品名称与被控侵权产品完全不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富裕老窖公司因福星酒业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产生了损失;

3、该证据结合富裕老窖公司的证据六,恰恰证明了富裕老窖公司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过第5332611号“富裕”及第13936566号“富裕经典”及第13008855号“富裕老酒”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使最终认定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字样侵害了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福星酒业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其中2019年仅统计了1-8月的损失,并不能证明2019年富裕老窖公司存在损失。

证据10、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票据(票据号:NO07758794)各一份。

证明:为最大程度实现自身利益,富裕老窖公司为了主张权利委托任强波律师事务所任强波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福星酒业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富裕老窖公司向任强波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万元。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是否有关联性不能证明。

证据11、商业广告合同4份及广告照片、广告词,及富桂公司、富元公司章程。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及其下属销售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富裕老窖公司的产品及产品的名称、商标进行了大力宣传,通过广告宣传富裕老窖公司的产品和知识产权部分,被社会公众所熟知。

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老窖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富裕”二字的注册商标,借助富裕老窖公司品牌的影响力,销售自己产品损害富裕老窖公司合法利益。

富桂公司、富元公司为富裕老窖公司下属的销售公司。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均有异议。

合同中的相对方并不是本案中的原告富裕老窖公司,而且合同中并没有显示其广告的内容。

根据其提交的照片复印件可以看出,结合富裕老窖公司提供的其它组证据,富裕老窖公司使用的商标有且仅有“富裕老窖”及“桂花”商标,从未使用过第5332611号“富裕”商标。

对两份章程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章程系复印件,如果该章程被认定为是真实性,也仅能证明在2017年11月30日其与富裕老窖公司系母子关系公司。

证据12、富裕老窖公司购买福星酒业公司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实物,即证据8公证书中所列明的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商品。

证明: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全部白酒产品的侵权方式为在商品标签上、瓶盖上、包装上均突出使用“富裕”字样的注册商标,故意让消费者混淆其所生产的白酒与富裕老窖白酒的关系,导致消费者对福星酒业公司白酒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会误导消费者认为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是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或者与富裕老窖公司有关联。

虽然福星酒业公司的企业也在富裕县境内,但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字样的行为远远超越了在词汇的“第一含义”上作出的描述性使用,是侵权行为。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1、结合富裕老窖公司的证据可知,富裕老窖公司从未使用过该商标。

结合“富裕”二字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且为县级地名的事实,该商标未经使用就不能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因此,富裕老窖公司未单独使用“富裕”二字,使得该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因而也不具有法律保护正当性;

2、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并非该商标,而是地名富裕县的“富裕”二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

福星酒业公司依据白酒行业惯例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了产地“富裕”字样,没有单独使用“富裕”二字,采用的字体及行文布局与该商标完全不同,且产品上醒目标注了福星酒业公司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双旭及图”、知名企业名称“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等信息,避免了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

此外,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产品名称富裕老窖公司均从未使用过,除“富裕经典”外也均不是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构成近似商标。

富裕老窖公司的证据已经证明了其连续三年未使用过“富裕经典”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使最终认定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字样侵害了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福星酒业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13、富裕老窖公司通过在市场购买的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三款带有龙形图案商标的白酒。

证明:通过福星酒业公司所生产的富裕老酒牌带有龙形商标图案的白酒与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富裕老窖东方巨龙白酒进行对比,首先从白酒的外包装,福星酒业公司采用金黄色字体标注富裕老酒,与富裕老窖公司东方巨龙白酒标注的富裕老窖中富裕二字从颜色、字体及格局基本一致,其中外包装使用的龙形图案和颜色极其相似,东方巨龙白酒侧面标注有富裕老窖公司注册的龙形商标图案。

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该款白酒侧面也标注了模仿的龙形图案。

通过瓶型、产品名称和富裕老窖公司申请的地理标识保护标志上看,福星酒业公司使用的瓶型和富裕老窖公司使用的瓶型基本一致。

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该款龙酒使用了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富裕”二字,并且上面明显体现了商标标识R。

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龙酒也使用了富裕二字以及商标标识R。

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富裕老酒使用了富裕老窖公司申请的地理标识保护的标志,但其改变为黄色,富裕老窖公司地理标识保护标识为绿色。

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富裕老酒龙酒背面模仿使用了富裕老窖公司的龙形标志图案商标。

从颜上看,福星酒业公司生产模仿的该龙形图案标志采用了红白结合的图案,与富裕老窖公司该龙形标识的颜色完全一致。

从龙字的形体来看,福星酒业公司是对富裕老窖公司龙形图案的变形及模仿使用。

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私人珍藏白酒,从正面两条黑色龙形图画中间模仿变形使用了富裕老窖公司的龙形商标,其中龙形商标与富裕老窖公司注册的龙形图案商标属于模仿使用,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

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富裕特产龙酒在正面可以看到福星酒业公司所生产的该白酒,使用了“富裕”字样商标,并标注了商标标识R,与富裕老窖公司所生产的东方巨龙白酒标注的富裕商标及R标识完全一致,从颜色、字体、结构、布局没有任何区别,侵犯了富裕老窖公司的富裕商标专用权。

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富裕特产龙酒下方使用了富裕老窖公司申请的,具有地理标识使用权的标识图案,福星酒业公司在改变了标识图案颜色后进行使用,因此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在商标上侵犯了富裕老窖公司“富裕”商标专用权。

福星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购买程序,来源无法确认,因此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即使法院最终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三种产品并未侵害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第一款产品富裕老酒龙酒中,虽然其名称与富裕老窖公司的富裕老酒注册商标相同,但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二字表示产地,老酒表示白酒的品质,与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含义不同,而且富裕老窖公司从未使用过“富裕老酒”注册商标。

同时其也并未在诉请中主张福星酒业公司侵害其“富裕老酒”商标的专用权。

其申请“富裕老酒”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对5332611号“富裕”商标的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即使法院最终认定福星酒业公司使用“富裕”二字的行为侵害了富裕老窖公司的商标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产品私人珍藏酒,该产品中从未使用任何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未使用“富裕”二字。

该酒中显著标注了福星酒业公司所有的第8080724号“心神醉”商标以及福星酒业公司的商号,还有福星酒业公司的知名企业名称以及产地为富裕县的显著标识,与富裕老窖公司的产品完全不同。

第三款白酒富裕特产龙酒,该产品中仅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了“富裕”二字,而“富裕”二字商标富裕老窖公司从未使用过,与富裕老窖公司的产品完全不同。

综上所说,福星酒业公司产品均表示的是富裕老窖公司提供的所谓福星酒业公司的产品。

福星酒业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富裕老窖公司在对比中突出对比了酒瓶形状的外包装特点,并不属于侵害商标权案由下的审理范围。

同时富裕老窖公司并未提供其享有任何地理标志、标识的证据。

富裕老窖公司的第5332611号商标为横向排列的富裕二字,而富裕老窖公司从未使用过其辩称的富裕老窖字样中的“富裕”,是其使用“富裕”商标的证据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两者排列不同字体不同。

最后,根据福星酒业公司提供的第五组证据显示富裕老窖公司的第6502786号商标中的龙形图案并不具有显著性,富裕老窖公司也未成功申请商标。

龙形作为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形象一直被广泛使用,富裕老窖公司不能根据富裕老窖公司提供的所谓福星酒业公司产品中使用了繁体龙字的形状而主张侵害其商标权,无任何事实及法律根据。

另外,富裕老窖公司也未提供购买该组证据的相应购货清单、购买时的现场视频以及相应的支付凭证等证据来佐证其购买的商品就是本案诉争福星酒业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因此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福星酒业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证明:证明福星酒业公司系第3780906号“双旭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富裕老窖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福星酒业公司注册的“双旭及图”商标不影响福星酒业公司所生产产品突出使用“富裕”二字对富裕老窖公司商标侵权的成立。

证据2、《合同书》一份、《中共富裕县委办公室文件》(富办发[2011]15号)一份、《富裕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2次)一份、富裕县绿色食品工作办公司《证明》一份、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齐齐哈尔市知名商标、齐齐哈尔名牌、中国历史文化名酒、中国优秀名牌产品、齐齐哈尔最佳地方特产企业(品牌)、齐齐哈尔市旅游商品指定标识、中国酒业行业畅销品牌、黑龙江省酒行业知名品牌、齐齐哈尔市十佳消费者最爱的畅销品牌等44项荣誉证书。

证明:1、福星酒业公司系富裕县人民政府为发展白酒行业,而招商引资的企业。

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料、产地均系富裕县,标注“富裕”二字表明产品产地合情合理;

2、福星酒业公司第3780906号“双旭及图”商标,经福星酒业公司长期宣传使用成为了“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齐齐哈尔市知名商标”,生产的“双旭”牌白酒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3、福星酒业公司通过严控质量、诚信经营,企业本身也取得了高度的社会评价,获得了“齐齐哈尔最佳地方特产企业(品牌)”、“齐齐哈尔市旅游商品指定标识”、“中国酒业行业畅销品牌”、“黑龙江省酒行业知名品牌”、“齐齐哈尔市十佳消费者最爱的畅销品牌”等多项荣誉认证,属于知名企业。

富裕老窖公司质证称,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1、虽然福星酒业公司在富裕县境内,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他人正当使用地名是指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正当地标注产品的产地和产品的来源。

但福星酒业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在商品名称上突出显著使用,已经超出了对“富裕”二字行政区划正当使用范围,产生了商标的含义,其目的就是借助富裕老窖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市场知名度,达到提高自己销量的目的。

其使用“富裕”二字已经超越了正当使用的范围。

2、福星酒业公司提交了齐齐哈尔知名品牌证书和其它荣誉材料,仅能证明福星酒业公司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荣誉,并不影响福星酒业公司在产品名称中突出使用“富裕”二字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

3、福星酒业公司并非是富裕县招商引资所推崇的企业,在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白酒过程中多次遭到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

2018年的2月份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因甜蜜素超标被处罚人民币5万元,2018年10月同样因甜蜜素超标被处罚10万元。

福星酒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多次因未使用检测设备及检测室被勒令停产。

因此福星酒业公司所出具相关荣誉证书,是与行政处罚并存的,因此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其知名度远低于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产品。

证据3、《富裕县招商引资项目册》一份,百度搜索“酒城乳乡”网页截图二份,360搜索“酒城乳乡”网页截图一份,富裕县人民政府网站截图五份。

证明:证明富裕县因大力发展白酒加工行业,使得富裕县在白酒行业,以“酒城乳乡”全国闻名。

其优渥的水土及气候等自然环境,在白酒行业广为流传,福星酒业公司在产品名称中包含“富裕”二字,表明了产品的优良品质,符合商业惯例。

富裕老窖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首先,证据来源没有相关部门的证实和确认。

对富裕县“酒城乳乡”的名称中,“酒城”在公众中形成的共识是因富裕县境内有富裕老窖公司才称为“酒城”,提到富裕县名酒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富裕老窖白酒。

富裕老窖对“富裕”二字的商标注册,符合公众对“酒城”和对“富裕”二字注册商标的认知是富裕老窖公司。

福星酒业公司作为富裕县的企业之一,本应按照自己的企业发展进行生产,不应以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作为手段提高自己的产品销售。

因此福星酒业公司所说的“富裕”二字表明了产品的优良品质,是商业惯例,是错误的。

证据4、《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及收据各三份、宣传视频一份。

证明:证明福星酒业公司在宣传“富裕福星酒业”时突出的是“福星”二字,“富裕”仅仅作为地名在产品中使用。

富裕老窖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福星酒业公司所提交的宣传广告及合同,在宣传过程中提到生产企业是富裕县福星酒业,但在销售的产品名称中突出显著使用了“富裕”字样。

在广告宣传片中,明确看到产品名称时,同样在酒品的名称中突出使用了“富裕”二字,符合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律要件。

福星酒业公司称“富裕”二字仅做地名使用,仅应在厂址及产品来源标注,不应在产品名称中突出使用“富裕”二字。

证据5、富裕老窖公司第6987808号商标详情一份。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曾将第6502786号商标中的“龙”形图案,单独申请图形商标未获注册的事实。

在2009年10月28日被商标局驳回,该“龙”形图案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进行保护。

富裕老窖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富裕老窖公司已就“龙”形注册商标和富裕老窖组图进行了商标注册,富裕老窖已经取得了合法的商标注册证书。

本次起诉中富裕老窖所诉的是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产品,对富裕老窖公司的“龙”形商标进行了模仿和变形使用,要求福星酒业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富裕老窖公司的“龙”形商标和富裕老窖组图商标注册,富裕老窖公司仅起诉福星酒业公司对“龙”形图案商标的侵权。

本院认证认为,对于富裕老窖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关联性、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予以认定;

对于福星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2、4、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关联性、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1915年,宁年驿站(富裕县前身)本地乡绅杨贵棠在家中办起规模不大的酿酒作坊“小醑”,1924年更名为“鸿源涌烧锅”,1945年更名为“同源涌烧锅”。

1946年由政府、农会、私人三方合营,更名为宁年制酒厂。

新中国成立后设立富裕县,1956年更名为“地方国营富裕县制酒厂”。

1973年12月31日,东三省第十届白酒技术协作会议上将富裕县制酒厂生产的白酒命名为“富裕老窖”,随即厂名更名为富裕老窖酒厂。

1990年富裕老窖酒厂成为齐齐哈尔市第一批改革试点企业,1995年破产重组更名为黑龙江富裕酿酒有限公司。

2001年企业改制成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更名为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至今。

1991年8月30日,原黑龙江富裕老窖酒厂在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562989号。

2009年4月21日,富裕老窖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5332611号。

2010年3月21日,富裕老窖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6502786号。

2014年1月13日,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6月,商标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

2019年8月28日12时15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富裕老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士鹏,前往位于富裕县福星酒业(福星酒业北走五十米左右有2路公交车牌显示本站为:水利医院)。

公证员宋某使用自己的手机自带的指南针功能进行定位,于士鹏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店购买了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两箱商品(收据记载为老酒坊1件、红之韵1件)。

公证人员将两箱酒分别标记为“福星1号”、“福星2号”,公证人员将上述纸箱使用公证处封条贴封,并加盖印章。

收据体现上述商品金额均为120.00元。

2019年9月10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出具(2019)黑齐鹤证内经字第1089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2019年9月11日16时25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富裕老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士鹏、刘淑娟,前往位于龙江远华名烟名酒总汇。

公证员宋某使用自己的手机自带的指南针功能进行定位,于士鹏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店购买了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六件商品(购物小票记载为雪碧1箱、珍珍荔枝碳酸饮料1箱、富裕红高梁1箱、富裕家酒1箱、富裕经典2星1箱、富裕经典5年1箱),于士鹏支付人民币784.00元。

之后,刘淑娟以消费者名义购买商品两件(购物小票记载为富裕光瓶(原浆18)1箱、同码富裕福星金玉满1箱),支付208.00元。

公证人员将六箱酒分别标记,龙江远华1号为富裕光瓶、龙江远华2号为富裕经典(42%VOL)、龙江远华3号为富裕福星、龙江远华4号为富裕红高梁、龙江远华5号为富裕经典(38%VOL)、龙江远华6号为富裕家酒。

2019年9月19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出具(2019)黑齐鹤证内经字第1225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另查明,富裕老窖公司通过在市场购买的方式,购买了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三款带有“龙”形图案商标的白酒。

其中,福星酒业公司生产“富裕老酒龙酒”瓶身所印制的龙形印章图案与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富裕老窖东方巨龙酒”瓶身所印制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中主体龙形印章图案,均为白色的中国龙龙形图案与繁体“龙”文字变形而组成,且瓶身所印位置相同、瓶身整体极为近似。

其中,福星酒业公司的龙形印章图案中龙头向右;

富裕老窖公司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中主体龙形印章图案龙头向左。

在商标主体龙形印章图案下方,均标注文字。

其中,福星酒业公司的龙形印章图案下方写有“富裕老酒”文字;

富裕老窖公司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中主体龙形印章图案下写有“富裕老窖酒业”文字。

再查明,福星酒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8日,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白酒制造、其他酒(配制酒)制造、碳酸饮料制造等。

案涉的福星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均在瓶身及外包装箱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富裕”二字。

本院认为,富裕老窖公司拥有的第562989号、第5332611号、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第562989号注册商标由文字及图形组成,“富裕”作为商标文字的主要部分,相较于图形部分使用频率更高,具有较高的识别力,构成商标的主要部分。

第5332611号商标系文字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

“富裕老窖”作为富裕老窖公司的企业字号使用多年,曾获得国家、省、市级多项荣誉。

“富裕”商标在注册前已为相关行业内所熟知,能够指引公众识别商品的来源。

在商标注册后,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更加强化了“富裕”商标与富裕老窖公司公司商品的联系。

“富裕”作为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标识的主要部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识别功能。

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由龙形印章图案及文字组成,龙形印章图案作为该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于2014年6月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

福星酒业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富裕”等文字标识,以较大字体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富裕”文字标识,其中对“富裕”的使用已超出标明产地来源和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范畴。

而福星酒业公司在其被控侵权产品中文字标识的使用上,更通过区别字体和颜色等方式在商品名称或装潢中突出了“富裕”二字。

因此,福星酒业公司抗辩对“富裕”的使用行为正当、合理,事实依据不足,其上述使用行为,已超过对“富裕”行政区划名称的正当使用范围,使“富裕”文字产生标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含义,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与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福星酒业公司被控产品使用、销售行为侵犯了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福星酒业公司使用与富裕老窖公司享有的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相近的龙形印章图案,其构图、颜色以及组合后的图文整体结构相似。

因福星酒业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龙形印章图案,结合富裕老窖公司享有的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所具备的显著性特征和同类知名度,以及相关购买者施加一般注意力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的事实,可以认定福星酒业公司存在“傍名牌”的商标近似侵权行为,故对于福星酒业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福星酒业公司的商标使用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富裕老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福星酒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能提供福星酒业公司获利的充分证据,请求本院酌定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富裕老窖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维权成本,以及福星酒业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经营规模、销售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白酒行业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750,000.00元。

另,关于富裕老窖公司要求福星酒业公司在《黑龙江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讼请求并未明确刊登的具体内容,故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侵害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第562989号、第5332611号、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1,500.00元,被告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