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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梧桐肺动脉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3422号
案件名称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梧桐肺动脉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肺动脉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3422号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233号D3-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YAH9J3W。

法定代表人:夏婷婷,执行董事。

被告:桐乡市梧桐肺动脉日用品商行(已注销),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北路1388号富圣豪庭35幢1单元1401室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CX0MM1U。

经营者:卓忠云。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肺动脉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五项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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