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36号 原告:周兴,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天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槽渔滩镇徐嘴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杨天文,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周兴与被告洪雅县天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周兴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周兴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周兴在案件受理费缴纳前申请撤回对洪雅县天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兴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