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70号 原告:郭小平,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智拓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新华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戢庶芬,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非常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3楼2308号。
法定代表人:彭琴,职务不详。
原告郭小平与被告成都智拓水族用品有限公司、成都非常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郭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小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