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9826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优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3LWFQ90。
法定代表人:黄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优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