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49号 原告:浙江航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茂路1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9Y8GJ3E。
法定代表人:王仙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喆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六路与开阳路交汇东100米路北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MQL6Y8A。
经营者:李建华,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航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喆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航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喆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航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25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航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航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航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航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航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