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3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可众,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蒋可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同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