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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蒋可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33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蒋可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蒋可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3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可众,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蒋可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同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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