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10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南城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吴永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永武,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唐光华与被告襄阳市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永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唐光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