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226号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享茶饮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36号和园(原金山桔园二期)26#楼1层05号店面。
经营者:谢福金,男,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享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