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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俊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知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俊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俊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168号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兴大西街**。

法定代表人:万连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臣,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轩,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金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楼****法定代表人:黄普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烜,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俊娥,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俊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四项为判令被告河南金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后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河南金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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