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50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河新城锈溪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北极宫大街金柳商场东门。
经营者梁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泾安,男,汉族,1953年10月18日出生,该百货店员工,住陕西省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祥,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泾河新城锈溪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