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1589号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委托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乐柳丫丫精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桥和路**105。
经营者:郭永乐。
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乐柳丫丫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