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09号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楼**。
法定代表人:何嘉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庆元,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庆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