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初126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7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诺晖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301号(商务秘书公司托管A-032)。
法定代表人:沈伟扬。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诺晖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