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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焦作市溪玥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执51号之二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焦作市溪玥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焦作市溪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8执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作市溪玥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西街**-7div>法定代表人:王亚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溪玥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8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焦作市溪玥酒店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0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线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线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理财账户及存款账户,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建行焦作支行的账户进行了查询,该账户余额为零,本院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

四、线下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五、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该公司已经不存在,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结案前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

八、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明确答复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九、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在建行焦作支行的账户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溪玥酒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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