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3447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84。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麦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7A。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麦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