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惠百文具商行。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苑陵街**万博商城**。
经营者:邹艳梅,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青,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惠百文具商行(以下简称惠百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惠百商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惠百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二七区惠百文具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惠百文具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