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6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中坝镇载越服装店,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纪念碑地下商街第C006、C008“中和休闲”店铺。
法定代表人:汪玲。
被告: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div>法定代表人:李梅。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
经营者:汪谏议。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江油市中坝镇载越服装店、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