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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荣成市某某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民初4837号
案件名称某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荣成市某某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荣成市某某快捷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4837号 原告:某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董事长。

被告:荣成市某某快捷酒店,住所地荣成市明珠路。

经营者: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某某桔子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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