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4837号 原告:某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董事长。
被告:荣成市某某快捷酒店,住所地荣成市明珠路。
经营者: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某某桔子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