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177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胡集镇华光明超市、华光明:关于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县胡集镇华光明超市、华光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苏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款项10358元,其中10303元执行款拨付申请人,55元执行费拨付国库,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177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胡集镇华光明超市、华光明:关于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县胡集镇华光明超市、华光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苏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款项10358元,其中10303元执行款拨付申请人,55元执行费拨付国库,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