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11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名都烟酒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红星国际广场一期A、B区1号楼1—6号。
经营者:张志远。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名都烟酒经营部侵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00元,减半收取计46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