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772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魏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思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龙泉路康居园13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明军。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思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