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2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系该株式会社代理理事。
委托代理人:郭晨阳,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男,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汇美商行,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团结路印刷包装厂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QQFC4N。
经营者:许晓梅。
委托代理人:许健,男,汉族,1953年9月30日生,住陕西省秦都区,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XXXXXXXX。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汇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