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465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物美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翔凤大道196号。
经营者:龙辉,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咏梅,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