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大桥镇叶昌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大桥镇叶昌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大桥镇叶昌汉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33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大桥镇叶昌汉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大桥镇定义路与郞大路交口福星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R。

经营者:叶昌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大桥镇叶昌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