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1748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波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52906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商城西路165-171号。
法定代表人黄雅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波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