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697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于继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常冬,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天顺五金交电经销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禧龙东区A栋3街区12号。
经营者:赵士林。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哈尔滨市道外区天顺五金交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