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4号原告:厦门哈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4-108香江花园2号10C单元。
法定代表人:毛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林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前八段村。
法定代表人:绳钦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详彪,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哈墨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林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2020年9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哈墨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哈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