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917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17号 原告: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三丰村洪三路5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57932744XT。

法定代表人:阮彩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红福路福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9RCTBXQ。

法定代表人:张兴。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