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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宫殿街道山茶路97号。

经营者:樊佳,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渝0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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