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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界首市郭文志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2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界首市郭文志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界首市郭文志电器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165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郭文志电器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芦村镇芦村西街高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82MA2NJ5C643。

经营者:郭保臣。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郭文志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内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1年3月5日,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汝 峰 审判员 崔 磊 审判员 邱明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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