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34号 原告:阿雷蒙工业紧固系统(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丁卯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晟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安岭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厦门泓博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之15v> 法定代表人:杨华清。
原告阿雷蒙工业紧固系统(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晟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厦门泓博瑞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阿雷蒙工业紧固系统(镇江)有限公司申请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厦门晟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泓博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阿雷蒙工业紧固系统(镇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雷蒙工业紧固系统(镇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雷蒙工业紧固系统(镇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雷蒙工业紧固系统(镇江)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阿雷蒙工业紧固系统(镇江)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