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208号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万安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422285L。
法定代表人:陈更。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康市古山世纪如海超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三村经纬西路157-167号(房屋门牌号都为单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PBXF30。
责任人:朱清南。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古山世纪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未按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