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45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庞氏鸭脖熟食店。
经营者:庞楠。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庞氏鸭脖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之后,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525元退还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