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69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燕琼,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燕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