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37号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成鑫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
经营者:卢保仓。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瑶(系卢保仓之子),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奎正,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成鑫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