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12执120号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洪江区俊民快捷宾馆(经营者曾俊):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江区俊民快捷宾馆(经营者曾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湘1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洪江区俊民快捷宾馆(经营者曾俊)于2020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洪江区俊民快捷宾馆(经营者曾俊)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30000元;
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放弃(撤回)(2018)湘1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其他权益;
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洪江区俊民快捷宾馆(经营者曾俊)承担]。
2020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洪江区俊民快捷宾馆(经营者曾俊)向本院交纳执行标的款30500元。
本院依法收取了被执行人洪江区俊民快捷宾馆(经营者曾俊)执行费500元,向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放了执行标的款30000元。
另外,被执行人洪江区俊民快捷宾馆于2019年8月19日注销,注销原因:停止经营。
2020年8月20日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洪江区俊民快捷宾馆已停止经营。
综上,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江区俊民快捷宾馆(经营者曾俊)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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