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2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西皇社村。
法定代表人:黄柄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
法定代表人:屠旭慰,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上诉人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