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民终2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唐家福达盛商行,住所地:珠海市经营者:熊其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珊,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唐家福达盛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唐家福达盛商行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决定撤回上诉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市唐家福达盛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唐家福达盛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珠海市唐家福达盛商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