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66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金利通电器商行,住,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旧太榆路普国电子城**/div>经营者:闫金亮。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金利通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