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570号杨春国:西安盈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苟俊杰:杨春国与西安盈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苟俊杰西安泉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苟俊杰、西安盈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杨春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苟俊杰、西安盈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杨春国本金人民币290577.2元及利息。
2、承担案件受理费6496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487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盈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苟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被执行人西安盈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本案债务本息共计332997.3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4874元。
申请人杨春国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杨春国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570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