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16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明,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2020年9月30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储全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孙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