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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8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16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明,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2020年9月30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储全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孙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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