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21159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联邦曼诺市甘托纳路**(ViaCantonale18,6928Mann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CedricWilmotte。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7B4M7K。
法定代表人:顾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顾愈,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56。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顾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