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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愈、中山市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21159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愈、中山市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顾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21159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联邦曼诺市甘托纳路**(ViaCantonale18,6928Mann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CedricWilmotte。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7B4M7K。

法定代表人:顾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顾愈,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56。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亿尚龙贸易有限公司、顾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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