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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刑初28号
案件名称唐海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海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陕01刑初2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海军,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陕西赤峪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暂住西安市高新区,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四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海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乐嘉惠、检察官助理任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海军及其辩护人石震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唐海军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西安市和生国际四楼赖凤酒业的“杨毅”,该人声称可以弄到大量的茅台酒,并且价格低廉。

随后唐海军开始在“杨毅”处买酒,并筹备对外从事茅台酒经营。

2018年4月,唐海军在明知假茅台酒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群前后两次以1,580元、1,550元一瓶的单价,向受害人刘某某共计销售53度飞天茅台24箱,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223,440元。

2019年8月29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西安市高新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唐海军的住处查获茅台生肖酒、飞天茅台等多系列茅台酒36箱,共计价值320,748元。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唐海军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同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海军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唐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唐海军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唐海军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西安市和生国际四楼赖凤酒业的“杨毅”(音,姓名、身份不详),该人声称可以弄到大量茅台酒,并且价格低廉。

随后,被告人唐海军开始在“杨毅”处买酒,并筹备对外从事茅台酒经营。

2018年4月,唐海军在明知是假茅台酒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群先后两次分别以1,580元、1,550元一瓶的单价,向被害人刘某某共计销售53度飞天茅台酒24箱,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223,440元。

经鉴定,涉案的飞天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8月29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西安市高新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唐海军的住处查获茅台生肖酒、飞天茅台等多系列茅台酒36箱,价值合计320,748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书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注册商标等相关资料、鉴定证明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和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流水、被告人唐海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海军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海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唐海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唐海军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海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海军所得的赃款223,440元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三、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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