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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陶永禄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刑更528号
案件名称罪犯陶永禄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陶永禄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刑更528号罪犯陶永禄,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吉安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永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赣08刑更1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

执行机关吉安监狱认为,罪犯陶永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永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

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5个。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吉安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陶永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鉴于该犯未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永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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