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刑更528号罪犯陶永禄,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吉安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永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赣08刑更1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
执行机关吉安监狱认为,罪犯陶永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永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
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5个。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吉安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陶永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鉴于该犯未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永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