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李昇数码电子科技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工业区****301。
经营者:李旭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滨,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训涛,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李昇数码电子科技厂因与被上诉人陈训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李昇数码电子科技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李昇数码电子科技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李昇数码电子科技厂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