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44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明亮,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明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2020年9月10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