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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277号
案件名称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77号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市龟山区山顶里兴邦路31之**。

法定代表人:海英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德,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ZL201310017478.0号、名为“光学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

涉案专利自2015年11月25日授权后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制造、销售的型号为“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4k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原告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专利;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支付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1万元。

3.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201310017478.0,名称为“光学系统”,申请日为2013年1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专利权人为原告。

2019年7月29日,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3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授权文本、第43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

本案中,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涉案专利起诉二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现涉案专利已于2020年1月2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故本院根据上述规定,驳回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涉案专利的起诉。

如果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被依法维持有效,其可以根据新的证据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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