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69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县李帆网络商贸,经营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经营者:李超,该商贸负责人。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随县李帆网络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