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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随县李帆网络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969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随县李帆网络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随县李帆网络商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69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县李帆网络商贸,经营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经营者:李超,该商贸负责人。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随县李帆网络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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