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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606号
案件名称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王蓝路**。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洁,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073.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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